我在守法的時候,會有一種表現,例如送郵件,到一個家門口,接收郵件的必然是名單上那位,即便是同屋的家人都不可以代領,或者說不可以冒名代領。這是守法,是辦事的法則。
又信仰如猶太人守安息日或者是割禮這儀式,它是什麼法?是宗教法則還是用以表達信神的法則?明顯這二種守法的觀念是不同,一是作為一個群體共同的守則,另一是對世界創造者造出了世界後,有沒有這種要求來決定,似乎神沒有對人有這樣的要求。神是將如何有序地生活在世界之中,交給了當時的人去做決定。因此,信神,信沒有給這信的人有任何規則,只有一顆愛神的心就足夠。
如果這論述的邏輯成立,人說守法,那是指人定的相處之道。人說信神,就當守起初給人的自由,順應神給人這自由,懷著恩感去愛護神。因此,人定的法,它有立法時的原則:是互重互利。神給人的原則:是愛神愛人。
信神的人,他愛神愛人是當守的心法,他也會守法,就是法的用法是在互重互利的原則下有效,被利用的或者刻意曲解的法,保羅似乎都認為不必去守。這是不是可以作為信神的,要去守什麼法的原則?要能做到,人是有分辨的能力,這能力夏娃選擇了,亞當也跟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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