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用這詞是基於 [男與男行可憎的事] 。在當時的社會,是羅馬人管治的天下,是保羅在羅馬人書一章就談到的事。
羅馬的社會,在強人管治之下,是弱肉強食的文化,當時看待道德這事,本就有不同。在許多文獻和電影描述當時的男女關係,相當的開放。會不會是指 [雞奸] 這事,而不是指今日大眾了解的同性戀?
同性戀,這個[戀]的描述,有兩情相悅的成份。而羅馬社會的現象,是個人情慾的發洩居多。而被發現這現象,也在十八世紀之後,才被認為有問題,是基督於人的屬性作為判準的基調而來。只是,人本身,無論身心靈都在受社會在進步中受到了不同冲激,形成了許多人格思維情感等不同的發展,心理有更多看似不 [正常] 的形態出現,例如人的私心重了,生活和生存的壓力大了,不同的理論多了,這些都成為研究的對象,就有了心理學,輔導學,病理學等作為對性的作為,以此為研究的對象。
總言之,新約時期的同性關係似乎不是[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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