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聖經在翻譯sin 全是用罪這詞。似乎被接受,經多年的流傳都根深柢固,可是,聖經是帶罪觀還是沒有罪這觀念,或是沒有強調罪這觀念?

以現今大多公認殺人有罪,有判以極刑或終身監禁作為罰則,緣因是維持社會的和諧和公正性,它以律法的形式記下,讓人遵守。

可是在信神的人當中,特別在起初,人數很少,有人犯了殺人之事,按舊約聖經的記載,當時神對這事的反應是沒有定例,執行的方式有別於今日。是讓這犯事的人離開以平眾怒,也囑咐不可追殺。

這種處理的方式挺有意思。猜測一下是因為當時人數少?神不是有罪必究?還是在神的遠見,知道人必會再有殺人事件再現的情況,就老早立下這種處理方式,供後人參考。為什麼是參考?那是基於二個原因:1. 是神給人自由;2. 人成長需要有犯錯的空間。

如果這個能視為神的想法,這現象是包含在神在創造時,對創造的結果作了定論 [好] 這個意思之內。這不是用條例去規範人的行為,而是讓人明白,每人都會犯錯,就算殺人。這是起初的事,只是人在發展的過程,因為私心和權力的結合,這錯不改便成了罪,罪就有不知悔改的意思。

這種不知悔改到了某種程度,成了集體行為,令其他想以正常生活都無能為之,結果只有一種,再沒有選擇的餘地,這個有選擇的世界成了沒有選擇,那個世界是一個人意志的世界,這個世界若是如此,這個人在其他人而言,他就是神。因此洪水來了。

在中文聖經,到了今天,究竟用犯錯這詞更合乎信仰精神和原則,就是給人有選擇的餘地,還是用罪這詞,以說話形式去恐嚇,不改就死。還是留一個空間,將真相借現實說明,讓人有自由選擇,這選擇是基於有理有據,用常識都能理解,從而自己作出判斷,改過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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