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是有,也可以是無,這是指自由。當世界不存在,神是自由。當世界被創造,神的自由也就有了限制,這限制來自於他的創造。
按舊約的描述,世界只亞當和夏娃的存在,神與人,不同性別,不同功能,卻是世界能夠延續的設計,這是何等奇妙的創造。人的生存就在這個世界當中蘊含的一切,如空氣、水和各樣可見或不可見的物質。這世界是讓人自由去探索、發掘和創造,用一份天賦的分辨能力,它是從人自決中而來。這分辨力的存在意味人不用靠神,可以在世界中自由的創造。舊約的記載,人很早就發現了生產的技術,也明白什麼可食什麼可用的生存知識。
只是,有了後代,這後代對神的了解就有了偏差。
神學沒有探求這偏差的成因,釋經的前輩稱之為原罪。罪就進入了這個人類的世界,成了犯錯以至犯罪的一種行為差異的解釋。
舊約沒有對行為差異下定論。當時也許會有許多人對不同事的的處理方式,大家都能用各種方法解決,唯獨殺人就不知如何處理。於是讓神判決。
這事引發的問題是,殺人是錯還是罪?
當時,相信是錯而不是罪,因為沒有律法。該隱為何會犯錯?這是他的自由。他以為自己的自由是可以不受限制。事實不是。神在判決這事件,顯然是有考量過發洪水時那個人類的狀況,當時被認為是沒有一個義人的世界,有沒有死人?恐怕有吧。
今日面對該隱殺人,神以此為榜樣,叫人明白自由在人,不是沒有限制。神,就不去把犯錯定為必死之罪,那是從上次洪水而來的體會。也因此學會了給人明白一事,自由在人而言,若能自限就不會有殺人這等錯事出現,就能防止洪水再現。
末日,是因為人沒有自限產生。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