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文聖經的翻譯似乎是只有罪這個詞,它含蓋了錯在內。在舊約當中就算是殺人,當時記載殺了兄弟的該隱,在神的判定都不以罪定之,因此也就禁止人殺人這樣的懲治方式出現。因此中文用罪去形容那是將錯與罪混為一談。
罪這詞是用在法律當中犯了極之嚴重的錯,它涉及人。只是信仰不會用法律的處理方式,作為人有錯失時的懲罰。最大的原因:是神創造這一切。而神沒有將人會犯的錯定之為罪,也許更大的緣因是神與人和人與人之間,是以愛維繫彼此間的關係,由此達致相處的和諧,動物沒有這種需要,因為都在食物鏈的下層,同類之間沒有攻擊力。
人有自由會因私慾而犯錯,這人犯了錯不認就會加深這樣的錯,也會為同類做成了極之嚴重的傷害甚至死亡。於是,人定的法律中就有罪用詞的出現,用以維繫社會的和諧。在個人信仰行為,不應用此法律的用詞,是因為不相干。應用在信仰的層面作為解釋,是犯錯的行為,這錯能改就不去懲罰,那是神的決定。因為若人犯錯,而用罪這詞,人,就會覺得這是非常嚴重的錯失,會產生不可原諒,並引起清算這樣的行為機制,要為正確對錯而發聲。
神不曾因為人犯錯,而將之定罪,這是愛給人改過的機會。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約翰所說:耶穌是被差來。為的是這些承受了應許的以色列人,犯錯不改所給的一個機會。當時非以色列人當中,有不相信有神的同族,亞伯拉罕當中的12支派,除了以色列一族,其餘都成了穆罕默德的一宗派,他們的神就是自己。另外就是有其他被創造沒有被以色列記載的外邦人,在今日言之,就是猶太人以外一切不認識神的人。
舊約大部份是針對以色列人不改,他們知道有神,卻用自己敬奉的方式,是更相信自己也能將神的道顯現。它源自雅各,不同以色列以外的支派,而是信神也可以靠自己讓世界變得好。事實有人可以,非每個人都可以,雅各的生平可以展示他的人格不差,以公平待人。以色列人是有當起見證神存在的使命,可惜是雅各之後,以色列有的是更多個人的私慾,同世界沒有分別,就失去了應有的見證。相信這是耶穌被差來的原意,因為亞伯拉罕的緣故,因信是可以被稱為[義]。
亞伯拉拉是因信稱義。因此藉信耶穌,是神差來,就直接被稱為義,成了神兒子,就有了承繼應許的資格,不會因為犯過錯,而被定為有罪。是因為改過,成了繼耶穌之後,成為神的兒子,也就有被差,作為神的見證人,在有錯不改的社會當中,見證神的存在。這信的人有錯,也有許多時再犯,都不視之為有罪,這像那被稱為信仰根基的磐石彼得一樣。
因此,按神對該隱的判決,也是今日人信神當有的判決:錯而能改就不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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