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用 可用 隨便用)。
譯本是參照 AFV (A Faithful Version 希臘文) 2009
14. Now the Pharisees who were also covetous, heard all these things; and they ridiculed Him.
15. And He said to them, “You are those who justify themselves before men, but God knows your hearts; for that which is highly esteemed among men is an abomination before God.
16.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 were until John; from that time the kingdom of God is preached, and everyone zealously strives to enter it.
17. But it is easier for heaven and earth to pass away than for one tittle of the law to fail.
18. Everyone who divorces his wife and marries another commits adultery; and everyone who marries a woman who is divorced from her husband commits adultery. (A Faithful Version)
14. 眾多的法利賽人是貪婪成性,一聽這管家的比喻,就起來冷嘲熱諷。
15. 耶穌平和地說:你們是那些在人前看似正義,神了解你們內心,你們是被人過度高估,卻為神厭棄。
16. 猶太人的律法和他們的先知,發展到先鋒約翰時期為止。從那時起,彌賽亞的國度就被傳開,人人。都熱切期待自己能夠進去。
17. 可惜,天地間消失的可能,比人死守律法的決心,更為容易。
18. 人若休棄自己的妻子再娶,犯的是姦淫。那接娶失婚婦人的,不也是犯姦淫!
這段同樣很邏輯地述說一個觀念:人,只為守法而守法。
在這段開首,路加很少有這樣,對法利賽人的判詞,是法利賽人貪婪成性。這不是耶穌說的,是路加的觀察。他觀察得來的總論,與保羅的了解法利賽是同一個觀感,用詞不同,這處用貪婪,保羅用私慾。
猶太人因貪而立法,那麼這守法緣起何處?
這法之起源,似乎該從舊約,以色列人從埃及出來,在曠野孕育而來。這律法是根源於人有錯以贖過的形式出現,因為以撒一家經過了大旱,約瑟被賣到埃及為奴,轉為宰相,安定地發展成了大族。摩西是有律法觀念,因為成長在埃及,又是王子。摩西在某日,偶發的民族情懷下殺了埃及人,神為他們找出路,開始了出埃及到回歸迦南那幾十年的旅程。經過曠野,那是地理因素,要好好管理大群人,一方面維持秩序,一方面防禦外敵,就需要戰事律法的需要。獻祭是維持內部需要,是人與人相處之法,它是從舊約的贖罪方式而來。到了攻城掠地就有了管理的規則。之後幾經轉變,成了寄居之民,就剩下民族信仰的守則,因為國失了。就是今日法利賽人堅持的維繫信仰群體的律法。
猶太人本身也分成幾個不同對神要求中理解,形成了不同的派別,對神要求的解釋 (這方面神從不曾出過一句聲)。而法利實人在這段的描述中,被路加認為是貪婪之人,不是神。這種貪念相信是保羅一直在福音書強調。法利賽人因為有釋經的能力而來的權威,它是一種權力的來源,只是喜歡個人的榮辱多於民族的團結和諧( v.17 可惜,天地間消失的可能,比人死守律法的決心,更為容易) 。為此,當耶穌描天國的管家,就有別於他們想法。這想法沒有信仰的精神和原則,自不然產生不同,從強者從私心出發,都必然涉及貪念,才能與社會的價值吻合,它切合人在社會奮鬥的目標,當中領袖身份帶來那份權與利,是不同於信仰的精神和價值。為此,被耶穌反譏諷是必然的後果。可見信仰不是叫人去做YESMEN,有必要時要去釐清。
耶穌就在此時,給他啟示一個信仰的新時代的來臨,有一個更為公平的觀念和處理的方法,這個新時代是從先鋒約翰開始,一直伸延。
法利賽人譏諷耶穌這個新觀念,耶穌同樣還以譏諷,是以牙還牙,就是這等法利賽人說守律法,卻不守律法,就以他們對婚姻立下的律例作為回應。下面就是他們立例當中的矛盾:叫人不去犯姦淫,卻又容許犯姦淫的支持。以此諷刺他們的虛偽,以及死不願改的堅定。引址是今日仍在應用於婚姻的條例以茲說明。
https://jwa.org/encyclopedia/article/marriage#pid-16908 當中有不同男女方的規定,例如:根據《妥拉》律法,男人可以娶多個妻子,但根據拉比·格爾申(Rabbenu Gershom,約公元960-1028年)在11世紀頒布的禁令(herem),丈夫不可多娶,除非與妻子離婚或去世。同樣的禁令也禁止男人違背妻子的意願離婚。然而,這丈夫再婚在哈拉卡(halakhic)的解釋,不被視為通姦(除非該女性已婚),他與前妻以外的女性所生的孩子,不會被視為私生子。
對於提阿非羅,對猶太人的婚姻條例應有認識,因此這比喻他自會明白。身為行政官對民情自必有了解,當耶穌以此說明,自當明白有加。以此說明信仰為什麼是光的道理。若無私心,信仰必然吸引。他是聰明人,會怎去選擇?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