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聖經言及人犯事,用什麼詞去描述?是個有趣又值一談的課題。述事的人用當時人創造的詞:sin,看來是細草不是大階。
sin 和 Sin 之間不同的地方,用中文表達也許是:錯與罪。
那麼當人用這詞,今日在解釋上用的是大階:罪。這是用在法律或者規條上的字眼,這觀念是人用守法或不守法去定義。
耶和華會用的是細草還是大階?
也許要從耶和華創造時,是存那樣的心態,來定義。在人的有限,那是無法測量。認識耶和華就只有從祂如何待人,例如當中有沒有帶刑事的觀念,或高高在上,或者以平等舒尊降貴,以同等互重為基礎,耶和華選的是那個而定。
觀舊新約,特別在新約更多的比喻當中理解,有一[大誡命]:愛神愛人。相信可以為之定義。
從這詞的強調去猜測,創造是因為有愛,維護這創造,心中必然有愛。創造完畢,若是滿意,就必然生愛。因此,愛中生了自由,沒有自由就不是愛。只是創造當中,只有人有愛,最有可能的緣因,是被靈氣灌輸,人成了有靈的活人,明白愛,因為有愛在其中。
若從愛去理解萬事萬物的根源,有愛,人有自由,這愛,是共有,又各自有其自由,都能和諧相處,因為愛中有願意犧牲的成份。能讓自己為對方犧牲,是因為有愛。有犧牲就是愛?不全是。只有一種情況,愛當中有自控,能不為自己好處,作出的犧牲,是控制個人的血氣和慾望得來的結果,這愛生出,讓和諧誕生出來。
不和諧,是因為各有自由,有自由而不懂自控,就失去了愛,也是不和諧出現的緣因。因為沒有愛,或者只會愛自己,產生出來的後遺症,就不是耶和華的事。人自己失控,在耶和華眼中,會如何描繪?耶和華是愛的本源,有見識有體諒,明白人犯事在成長過程,是不可或缺的事,那是錯事,並不構成罪行。
罪行的描述,是人防人的事,當中有的是懲治不帶 [愛] 的成份。為什麼人把犯罪當成是信仰中犯事的詮釋,是因為沒有 [愛] 或者不明白耶和華在創造時的心意而來,人為保護自己利益去定義。
當人犯事,以罪言之,再加以懲治。犯事的人,被許許多多的人去指責,這人對自己的信心不足,又被誤導為犯罪,沒有 [愛] 的支援,生出了犯了罪的錯覺。人不原諒,自己也不懂去原諒自己,只為不認識耶穌,更不明耶和華創造時的心意,如此這般生了罪疚感。不認識自己,不認識耶和華,被人人灌之以罪,就不容易自我更新,這 [人] 就真的可憐! 人不能,耶穌、耶和華若能在一起,三位共同參與改變,就能改變自己,成了兒子的身份無人能奪。
果真如是,耶和華眼中就只有錯,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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