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從何而來,又是否人人都要付上,要付上多少才算完責?

上述的問題有這樣的理解:

責任 源自拉丁語 答覆(回應或回答), 演變成一種存在的概念 負責 為了一個人的行為或職責。 從哲學上講, 它源於 道德自主 和 自由意志, 個人必須對規範負責, 因為他們有能力選擇自己的行為。

不是 每個人 承擔同等程度的責任, 因為這取決於具體條件:

  • 容量: 一個人必須具備理解後果和控制其行為的理性能力。
  • 情境: 責任通常與特定角色(例如父母、專業人士)或法律框架相關。
  • 豁免: 類似群組 孩子們 而那些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往往由於缺乏充分的理性能動性而被免除或減輕責任。

待考慮 負責, 個人必須:

  • 承認 它們作為結果的主要原因或推動因素的作用。
  • 接受 他們自願行為的後果(讚揚或責備)。
  • 證明合法 他們的行為反對既定的 規範 或標準。
  • 行為 透過知識和控制,而不是透過事實的無知或脅迫。

從上述定義的理解,人人都有責任,只是有不同該盡的程度而已。那麼走法律罅隙,即是漏洞也算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因為有不負責任用正意分解之疑。

明知可以守法而不去守,例如香港對鄒幸彤陳述的曲解,是明顯的例子。在信仰上,有沒有這種情況出現,有。那是因為有多種因素存在,例如資料和能力,都構成了有不負責之疑。

只是,從新約保羅書信,法利賽人撒都該人等,都應負上不責之疑,因為他們因私慾曲解。當川普用守法去面對不負責任的在位之人,有法理依據就可以依法辦事。做正當合理可追索的事有反對,而且很大群,就表明人,許多人都涉及不想負責之疑。在 提摩太後書 2:4 保羅指示提摩太不要“捲入民事事務”,以保持對事工的一心一意的奉獻,這本身就是聽話,就是責任的由來,是對一心擔起使命的人而言。

有信仰的人參與政事,天公地道,好事一椿,只要願意付上負責。同樣,願意付上責任的時候,請按正意分解真理之道。什麼是正意?它只有一個標準:愛大能者耶和華,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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